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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行政许可]实验动物生产、使用许可


发布日期:2015-10-22来源:人事处 阅读次数:0

职权类别:行政许可
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
处室
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
1 实验动物
生产、使
用许可
    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》(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,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)第五条:“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。”第六条: “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。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会另行制定。” 受理 1.受理责任: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;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;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)。 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1日 5日 不收费
审查 2.审查责任:按照《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国科财字〔2001〕545号)、《河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》(豫科条〔2002〕28号)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;组织专家现场评审验收,出具书面整改意见,复查并确认完成整改,形成专家组验收报告;承诺时限不包含整改时间。 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12日(不含整改时间) 20日
决定 3.决定责任:对申请事项进行终审并形成审核意见,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;按时办结。 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7日
送达 4.送达责任:对通过审定予以许可的,及时告知申请人,并将文件及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;对不予许可的,应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告知申请人;信息公开。 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1日
事后监管 5.事后监管责任:按照《河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》(豫科条〔2002〕28号)第五章相关规定进行监督、年检及变更等管理工作;实验动物质量抽检和年检结果公开。 河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   
  6.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    
服务电话:0371-65509623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投诉机构:纪检监察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投诉电话:0371-65509606  
受理地点: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27号1603室

主办:河南省科学技术厅    承办:河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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